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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810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  碧  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宇晶(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