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810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 碧 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宇晶(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