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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24号原告:吕××。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卢××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对卢××的起诉。审判员  卢德武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