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24号原告:吕××。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卢××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对卢××的起诉。审判员 卢德武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