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与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68号原告:宣××。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与被告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撤回对被告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宣××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叶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