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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与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68号原告:宣××。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与被告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撤回对被告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宣××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叶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