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华夏(××)××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华夏(××)××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68号原告: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606。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董××。委托代理人:费××。被告:华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远洋××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庄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