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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32号原告黄××。被告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