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32号原告黄××。被告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