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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顺俭与许胜利、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顺俭,许胜利,黄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50号原告:金顺俭,县赤城街道霞里巷8-15号。被告:许胜利,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皇家公寓301室。被告:黄志平,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桃源花苑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顺俭与被告许胜利、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顺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原告金顺俭负担。审 判 长  徐慧芬审 判 员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杨朝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