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飞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飞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479号原告: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康。委托代理人:魏自成。被告:慈溪飞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苛玮。原告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公司)为与被告慈溪飞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曦独任审理。因被告飞宇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海公司委托代理人魏自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飞宇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怡海公司诉称:2008年1月,怡海公司与飞宇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二份,约定由怡海公司供应电脑,总价值52700元。合同签订后,怡海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飞宇公司仅支付了货款6000元,余款46700元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飞宇公司支付货款46700元,支付违约金12600元(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70天)。被告飞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怡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销售合同二份,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快递单据存根联、发件联各二份,证明怡海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3、账户明细一份,证明飞宇公司支付货款6000元。被告飞宇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怡海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原告怡海公司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月24日,卖方怡海公司与买方飞宇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1、货物为77328SC电脑(含包、鼠标)1台,货款7200元,付款时间2008年1月31日;3、收货单位慈溪中直数码广场1楼25号,收货单位联系人孙苛玮;4、交货日期2008年1月24日,买方委托卖方代办托运,运费买方承担;5、按照产品原厂包装箱说明标准,如有异议,买方要在3日内书面通知卖方,负责视为验收合格;10、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当日,怡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人,通过万佳快运履行了供货义务。2008年1月29日,卖方怡海公司与买方飞宇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1、货物为77328SC电脑(含包、鼠标)4台、7755A13电脑(含包、鼠标)1台、7738BB1电脑(含包、鼠标)1台,总货款45500元,付款时间2008年2月10日;3、收货单位慈溪中直数码广场1楼25号,收货单位联系人孙苛玮;4、交货日期2008年1月29日,买方委托卖方代办托运,运费买方承担;5、按照产品原厂包装箱说明标准,如有异议,买方要在3日内书面通知卖方,负责视为验收合格;10、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当日,怡海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人,通过万佳快运履行了供货义务。2008年3月10日,飞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苛玮通过现金汇款形式向怡海公司支付了货款6000元。因飞宇公司拒付余款46700元,故怡海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怡海公司与飞宇公司签订的二份销售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飞宇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故怡海公司要求飞宇公司支付货款467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期至今已超过270天,怡海公司仅以270天主张违约金,系其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故怡海公司要求飞宇公司支付违约金12600元的诉讼请求,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飞宇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慈溪飞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700元,支付违约金12600元,合计59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慈溪飞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慈溪飞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瑛代理审判员  陈曦人民陪审员  沈玲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