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德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费甲、费乙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甲,费乙,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德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费甲。原告费乙。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甲、费学良诉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甲、费学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762.5元。由原告费甲、费学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静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