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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德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费甲、费乙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甲,费乙,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德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费甲。原告费乙。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甲、费学良诉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甲、费学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762.5元。由原告费甲、费学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静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