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黄××、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黄××,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6号原告:叶×。被告:黄××。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黄××、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6元,减半收取7033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长 施佰军审 判 员 禹伯森审 判 员 陆利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艳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本院受理原告叶×诉你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甬余商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6元,减半收取7033元,由原告叶×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甬余商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请张贴)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