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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春利与王荣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利,王荣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340号原告:赵春利,双阳镇双阳村3组。委托代理人:李黎明,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六联综合楼c段四单元501室。被告:王荣风,城区花园东大道228号1幢2单元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利与被告王荣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利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利以与被告王荣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荣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赵春利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