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与阮甲、阮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阮甲,阮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0号原告:姜××。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阮甲。被告:阮乙。本院在原告姜××与被告阮甲、阮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姜××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姜××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成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