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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一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单某甲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单某乙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单某甲,单某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一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号。代表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回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审被告单某乙。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回族,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53元减半收取2076.5元由上诉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