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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姜景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姜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703号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318号1402室。负责人WongHongKio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成都市武侯区瑞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崇玉,成都市武侯区瑞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景。本院在审理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景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姜景承担。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