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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春生与陈有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生,陈有法,傅勇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郑春生,市佛堂镇白马村2组。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法,稠江锦都春江月园7-1-102室。第三人傅勇敢,市佛堂镇继成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生诉被告陈有法、第三人付勇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生于2009年3月3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春生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原告郑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