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蒋××为与被上诉人绍兴××事××司买卖合同、绍兴××事××司与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绍兴××事××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委托代理人: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事××司。住所地:绍兴县××桥镇河西岸村(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童××。上诉人蒋××为与被上诉人绍兴××事××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依法减半收取755元,由上诉人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