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枫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引根。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松青,董事长。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始就有业务往来,双方货款已全部结清。原、被告又于2007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有筋顶管购销合同。此后,原告送货至被告承建的上海松江贵南路工地,600×2680的265节,每节价745元计197425元,800×2680的125节,每节价1000元,计125000元,合计货款322425元,由被告方签收供货清单一份。被告已付款111920元,尚欠210505元,另双方商定由原告承担贵南路工程费用协商款8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2505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202505元。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水泥有筋顶管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水泥有筋顶管,结算方式为年内付清。此后,原告于同年11月前向被告交付货款为322425元的货物,被告已付款111920元,尚欠210505元,扣除原告同意扣减的8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2505元。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供货清单汇总确认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5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汇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69元,财产保全费1545元,合计3714元,由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