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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洪××、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朱××。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洪××。被告方××。原告高××与被告洪××、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高××诉称:两被告于1988年5月1日登记结婚,现为夫妻关系。2008年1月21日被告洪××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该借款到同年3月30日前返还及逾期未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洪××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洪××答辩称:其参加网络赌博,原告给其出码,其输掉后才写了这份借条给原告。被告方××未作答辩。原告高××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8年1月21日被告洪××出具的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洪××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到同年3月30日前返还,逾期未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事实。2、杭州市萧山区档案馆出具的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欲证明两被告于1988年5月1日登记结婚,现为夫妻关系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两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高××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洪××与原告高××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洪××未按期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洪××返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争的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洪××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借款应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方××负有返还的义务。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洪××、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110000元。如果洪××、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洪××、方××负担。该款高××已预交,高××同意洪××、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