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市江南长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郭雅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市江南长运有限责任公司,郭雅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李红映,王韵博,王进忠,刘桂芳,杭州康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赵俊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安徽省铜陵市江南长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委托代理人:徐红兵。委托代理人:尹宏。被告:郭雅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傅祖民。委托代理人:蒋陈霞。被告:李红映。被告:王韵博。法定代理人:李红映。被告:王进忠。被告:刘桂芳。被告李红映、王韵博、王进忠、刘桂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欣迎、陈绍明。被告:杭州康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丽。委托代理人:江斌、石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卫钢。委托代理人:陆德黎。被告:赵俊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铜陵市江南长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雅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李红映、王韵博、王进忠、刘桂芳、杭州康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赵俊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铜陵市江南长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红映、王韵博、王进忠、刘桂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铜陵市江南长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铜陵市江南长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红映、王韵博、王进忠、刘桂芳的起诉。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