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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志坚与祁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坚,祁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刘志坚。被告祁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坚诉被告祁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志坚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