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志坚与祁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坚,祁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刘志坚。被告祁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坚诉被告祁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志坚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