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文兴与陈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兴,陈武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20号原告:陈文兴,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村22组。被告:陈武兴,农民,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兴与被告陈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文兴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因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