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有限公司纺织××花××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平湖市××有限公司纺织××花××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26号原告:平湖××××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城××室。法定代表人:山××。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平湖市××有限公司纺织××花××司,住所地平湖市黄姑××工业点(新港村5组)。代表人: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有限公司纺织××花××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丽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