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山中路××号。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