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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山中路××号。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