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甲于2009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宜审 判 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