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甲于2009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宜审 判 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