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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崇良与叶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崇良,叶增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47号原告:林崇良,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汪村乡五湖村毛家田铺。委托代理人:毛勤民,男,1955年3月5日出生,衢州市衢江区人,住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外黄村。系原告林崇良同事。被告:叶增敏,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长泽街村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崇良与被告叶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崇良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崇良以与被告叶增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增敏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崇良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