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丽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183-2号原告:林××。被告:丽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夏河商城××层。法定代表人:马××。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丽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丽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丽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季红英审 判 员 林森林助理审判员 唐铭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殷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