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240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凌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