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高小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09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宇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正宜人民陪审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