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旭鹏与蒋三春、蒋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旭鹏,蒋三春,蒋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5号原告:金旭鹏,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深塘村2组。委托代理人:汪宁,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三春,女,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麻车村上鱼塘。被告:蒋惜春,市苏溪镇新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旭鹏与被告蒋三春、蒋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旭鹏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实体已解决,原告金旭鹏以此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旭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72元,减半收取7186元,由原告金旭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