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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华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雪侠与被告杨新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侠,杨新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华民初字第77号原告何雪侠,女,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金堆镇栗峪村*组。被告杨新平(又名杨宝德),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何雪侠。原告何雪侠与被告杨新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雪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新平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雪侠诉称,我与被告1992年12月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05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四年有余,期间我多方寻找未果,被告也未与我联系。我认为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新平未到庭应诉,亦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2年12月8日登记结婚,1995年1月12日婚生女孩取名杨琳,1999年12月12日婚生一男孩取名杨照国。婚后至2005年前双方关系尚好,后因被告迷恋赌博,2005年元月4日,被告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未果,被告亦未与原告联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查明事实中,原、被告结婚时间有原告提供双方的结婚证为证;2005年元月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不归,期间不与原告联系。现双方分居已四年有余,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对孩子的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本案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另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雪侠与被告杨新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雪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