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59号原告:沈××。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以被告名字有误为由,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