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一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一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西安市明星池职工。委托代理人荀五群,男,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09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