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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一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一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西安市明星池职工。委托代理人荀五群,男,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09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