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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沈土根与绍兴市金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上虞市金顺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土根,绍兴市金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上虞市金顺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马永明,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48号原告:沈土根。委托代理人:楼东平。委托代理人:滕永林。被告:绍兴市金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明。被告:上虞市金顺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雅妹。被告:马永明。被告: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土根诉被告绍兴市金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上虞市金顺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马永明、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土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