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沈土根与绍兴市金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上虞市金顺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土根,绍兴市金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上虞市金顺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马永明,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48号原告:沈土根。委托代理人:楼东平。委托代理人:滕永林。被告:绍兴市金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明。被告:上虞市金顺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雅妹。被告:马永明。被告: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土根诉被告绍兴市金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上虞市金顺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马永明、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土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