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杰、陈杰与被告李学球、谢招健、温岭市丰田博特机械有与李学球、谢招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陈杰与被告李学球、谢招健、温岭市丰田博特机械有,李学球,谢招健,温岭市丰田博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52号原告:陈杰,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中街3号。被告:李学球,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苍东村3区24号。被告:谢招健,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苍东村3区24号。被告:温岭市丰田博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楼下村。法定代表人:李学球,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杰与被告李学球、谢招健、温岭市丰田博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博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球、谢招健、丰田博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陈杰起诉称:2008年8月29日,被告李学球因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日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08年10月29日止,月利息按2%计算,并由被告谢招健、丰田博特公司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后被告李学球偿还了10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予以偿还。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付欠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8月29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原告陈杰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学球向原告陈杰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日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08年10月29日止,月利息按2%计算的事实。2、抵押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丰田博特公司以其所有设备为上述借款抵押,被告谢招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李学球、谢招健、丰田博特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被告李学球、谢招健、丰田博特公司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反驳证据,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抵押协议中,被告丰田博特公司承认借款系公司所借,且有其法定代表人李学球签名确认,故本院认定被告李学球在借款协议中的签名属于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即借款协议所证明的事实应为被告丰田博特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谢招健作为保证人签字。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8月29日,被告丰田博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日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08年10月29日止,月利息按2%计算,被告李学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同时,原告与被告丰田博特公司另签订了抵押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丰田博特公司以其所有设备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被告谢招健同时在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上作为保证人签字。后被告偿还了10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予以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丰田博特公司在抵押协议中承认借款系公司所借,故被告李学球在借款协议中的签名应属于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被告丰田博特公司应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李学球个人偿还债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招健作为保证人签字,应当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岭市丰田博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杰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2%计算的月利息,被告谢招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温岭市丰田博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谢招健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郑颖审判员 阮蓓蓓代理审判员吴立信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叶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