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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大友淋漆地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大友淋漆地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97号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临浙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淳生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湖州大友淋漆地板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塘南村。投资人:王志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傅晶,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晔,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大友淋漆地板厂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湖州大友淋漆地板厂反诉原告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湖州大友淋漆地板厂以与原告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系其对自己的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湖州大友淋漆地板厂撤回反诉。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5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0元,由被告湖州大友淋漆地板厂负担。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期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