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钟祥福与浙XX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福,浙XX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87号原告:钟祥福。委托代理人:倪加列,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经济园区富润路西-2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福与被告浙XX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福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9元,减半收取4045元,诉讼保全费2845元,合计诉讼费用68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