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钟××、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钟××,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411号原告高××。被告钟××。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钟××、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67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钟××、王××的银行存款6765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岳根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