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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陈××、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305号原告:朱××。被告:陈××。被告:赵××。原告朱××为与被告陈××、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维森独任审理,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5日,第一被告以家庭支出为由向某告借款60000元,约定其中24000元于2008年2月27日归还,其余的36000元于2008年2月28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借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到期以后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算到起诉之日起利息为6200元正。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赵××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借条2份。拟证明被告陈××向某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本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陈××、赵××,被告陈××、赵××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陈××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向某告借款,此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餐平华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1月9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7.50元,由被告陈××、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邱 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