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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广丰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浙江铁资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广丰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浙江铁资综合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江西省广丰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美永。委托代理人:王小虎。委托代理人:刘大兴。被告:浙江铁资综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志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广丰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浙江铁资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广丰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铁资综合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广丰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铁资综合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广丰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江西省广丰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