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33号原告: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3元,由原告王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