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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梁××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就争议标的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