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梁××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就争议标的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