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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铜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铜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阮某某,女,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被告章某某,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