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陶有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陶有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陶有俊,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陶有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守珍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67号。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王钊,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合肥市双凤工业区代岗社居委代岗组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67号。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叶守和,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长丰县吴山镇胜利岗村大塘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守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67号。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童东柏,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肥东县钢铁公司钢西村8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童东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67号。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何宗富,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半岛新村4幢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宗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67号。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郭延好,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长丰县陶楼乡观美村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延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67号。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钱朝林,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长丰县陶楼乡观美村余庄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朝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67号。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何小成,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大兴镇漕冲村孙冲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小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67号。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陆忠成,男,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住长丰县双墩镇徐桥村韩小郢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忠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18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67号。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方斌,男,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物资局二库4幢2室长丰县双墩镇南苑村白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67号。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代光东,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长丰县双墩镇南苑村白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代光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67号。代码证号码74308151-8.法定代表人陶静,董事长。被告周业会,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杏花五里村山林岗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业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徽丰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