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蔡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蔡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南宁市新华街16号。法定代表人卢华山,党务书记。委托代理人黄家庆,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职工。委托代理人杜成贤,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职工。被告蔡素兰,女,1941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诉被告蔡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对其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