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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永陵路5号4楼。法定代表人刘明亮,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顺德。被告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19号。法定代表人黄茂如,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14元,减半收取10057元,由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理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