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与桐乡市××××服饰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桐乡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施××。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桐乡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幢。法定代表人:陈××。原告施××诉被告桐乡市××××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谷青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乡市××××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诉称:在2008年1月至12月间,被告因资金短缺陆续向原告借款241384.9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41384.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至2008年12月30日,被告欠原告借款及垫付款共241384.90元的事实。被告桐乡市××××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241384.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乡市××××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借款24138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