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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霍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冯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霍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70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2009年1月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国全,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李国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2日、12月24日,冯某用伪造的“霍邱县马店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分别盖在马店镇芦山村超生婴儿叶某和方某的“霍邱县公安局新生婴儿入户审批表”上,并伪造了该镇分管书记祖某的签名,从马店派出所为叶某和方某骗取了户口。此前,冯某分别向叶某和方某两家收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祖某、王某、李某、李一、方一、庞某、张某、叶一等人的证言,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印章检验照片,霍邱县公安局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印章及印文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骗取较大的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冯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考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仁  英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凤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