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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洞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洞商初字第86号原告徐×。被告叶××。原告徐×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归还了所欠的债务。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已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得到解决,案件已无继续审理之必要。现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敬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