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洞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洞商初字第86号原告徐×。被告叶××。原告徐×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归还了所欠的债务。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已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得到解决,案件已无继续审理之必要。现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敬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