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峰云与王进生、鲁旭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峰云,王进生,鲁旭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峰云,西安海嘉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允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生。委托代理人李博强,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鲁旭升,现下落不明。上诉人王峰云与被上诉人王进生及原审被告鲁旭升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峰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峰云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峰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为117元,由上诉人王峰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