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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商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小勇与缪德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德蓬,徐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德蓬,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沿港西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勇,,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码头**号。上诉人缪德蓬为与被上诉人徐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8)椒民二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缪德蓬以与被上诉人徐小勇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缪德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缪德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