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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志锋与海宁市中寰服饰有限公司、范福高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市中寰服饰有限公司,陈志锋,范福高,李伟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中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娟红。委托代理人:施惠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锋。委托代理人:陈杰,原审被告:范福高。原审被告:李伟国。上诉人海宁市中寰服饰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8)桐民一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宁市中寰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宁市中寰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宁市中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上诉人海宁市中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轶 关注公众号“”